非国标电动车处罚规定
【导语】:在全市道路上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二、三、四轮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为推进全市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大提升,全面贯彻实施《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与《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市公安局、市工业与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市开展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

免押出租加盟入驻
1.在全市道路上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二、三、四轮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2.买卖、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收缴号牌。
3.实施拼装、改装或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在全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二、三、四轮车的,由工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5.使用伪造、变造、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扣留车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缴号牌。
6.扰乱公共秩序或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违反法律规定驾驶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机动车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8.驾驶2019年4月15日之前购买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且未申领临时信息牌的电动二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罚款。
9.驾驶使用满十年或者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车辆,处二百元罚款;加装、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拼装的予以收缴。
10.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免押出租加盟入驻
根据规定,2019年4月15日后,销售企业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并已列入电动自行车《公告》目录;
1.检查产品是否标注3C标志;
2.查验电动自行车是否已列入国家电动自行车《公告》目录;
3.查验是否符合最高时速25公里、电机功率400W、整车质量55公斤、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苏州市民购买电动时,核查查看产品合格证、说明书,防止误购电动摩托车,因为电动摩托车属机动车,车辆应进行机动车登记,核发机动车号牌,驾驶人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苏州城区禁止摩托车发展,避免因误购电动摩托车带来的使用问题。
温馨提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交通环境,携手共创美好苏州;